司法案號:東公(撮)取保字【2023】10674號
被害人:費某某 嫌疑人:曾某某
辯護律師:解飛律師、易曉妹實習律師
案件結果:撤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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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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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辯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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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2023年4月某天中午,曾某某在肥東縣某學校附近草坪上看到有一輛滑板車無人看管,認為系無主物,便將該滑板車放到自己駕駛的收售廢舊商品的三輪車上帶回家中。后被害人報案,公安機關根據相關線索找到曾某某后以盜竊罪立案偵查。律師介入后,提交了無罪辯護意見和取保候審申請書。2023年5月9日,曾某某繳納了3000元保證金,公安機關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2023年5月29日,公安機關出具鑒定意見通知書,涉嫌被盜的小米電動滑板車確認價格認定標的在價格認定基準日的市場零售價格為人民幣:1959元。嫌疑人曾某某終獲撤銷案件,屬于無罪,并退還保證金。
1、嫌疑人無非法占有目的
嫌疑人曾某某以收售廢舊小商品為生,日常生活中看到一些有一定價值但又無人占有、使用的物品會認為是廢舊小商品進行撿拾。本案中,嫌疑人曾某某“撿拾”滑板車,并沒有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律師介入后,向公安機關提交了曾某某所在村委會出具其以收售廢舊小商品為生工作證明。
2、嫌疑人無秘密竊取的行為
案發時間為中午十一點左右,在某學校附近草坪上,系共同場所,滑板車附近并無其他人員。嫌疑人曾某某將滑板車放到自己駕駛的收售廢舊商品的三輪車上,并沒有秘密竊取的行為。
3、嫌疑人已主動將滑板車歸還被害人
嫌疑人將滑板車帶回家中后,并未使用、出售。公安機關上門后,立即表示歸還被害人。
4、滑板車的價格未達盜竊罪數額標準
律師介入后向公安機關提交了與涉嫌被盜物同等型號的小米電動滑板車在淘寶、京東等主流電商平臺的價格截圖,并要求被害人出示其購物發票,且被害人已經使用了一段時間,為價格認定做依據。最終認定標的在價格認定基準日的市場零售價格為人民幣:1959元。
1、《刑法》第264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刑事訴訟法》第6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的。
3、《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檢察院關于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皖高法[2013]254號:一、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二千元以上。二、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五萬元以上。三、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四十萬元以上。
4、《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13條: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如下處理:具有本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釋放被拘留人,發給釋放證明。需要予以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