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情簡介
2019年8月,合肥建設公司應建設單位要求,對馬鞍山寶龍華庭小區進行維修施工。期間馬鞍山某物業公司(化名,以下簡稱“物業公司”)雇傭的保潔人員王某(化名)在打掃衛生時摔倒,經診斷為骨折,經鑒定被評定為十級傷殘。2021年5月王某遂以物業公司為被告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10余萬元。訴訟過程中,物業公司追加本案施工企業合肥建設公司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其認為王某發生事故當天,合肥建設公司正在案涉場地施工,現場管道未及時清理,導致原告王某被絆倒受傷,應由合肥建設公司承擔侵權責任。合肥建設公司則認為其無須承擔侵權責任,遂找到本律師團隊代理應訴,最終馬鞍山雨花區人民法院判決我方無須承擔侵權責任。2021年5月物業公司以追償權為案由,向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主張合肥建設工程賠償其損失8.7萬元,最終在我方的代理下瑤海區人民法院依法駁回的物業公司的全部訴請。二、爭議焦點
本案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即本案三方主體對提供勞務者王某受害的過錯程度;物業公司主張第三人應當承擔責任的證據是否充分。
三、律師意見
王某系被告物業公司的雇傭人員,而合肥建設公司與原告之間并無法律關系。王某與被告公司之間系雇傭關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王某在物業公司處工作時受傷,物業公司應對原告因受傷導致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二)合肥建設公司在該起事故中無過錯,不存在侵權行為,無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本案中,代理律師調取了現場視頻,證明原告是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受傷,應由被告馬鞍山騰徽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合肥建設公司對事故發生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存在侵權行為,無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三)事故是物業保潔人員正常履行職責發生的意外,不應當向第三人追究侵權責任。四、裁審觀點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王某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鞍山某物業公司作為雇主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王某在提供勞務過程中未盡到注意義務,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可以減輕物業公司的賠償責任,法院酌定王某對自身受傷承擔次要責任。
五、裁判觀點
法院最終判決原告自身對損害承擔30%的責任,被告鞍山某物業公司對損害承擔70%的責任,賠償原告王某68560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對于物業公司向我方追償的案件法院依法駁回了其全部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