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絡技術的飛速發展,以及《民事訴訟法》修改后,電子證據也成為法定證據類型之一。司法實踐中,常見的電子數據有微信聊天記錄、通話記錄、手機短信、郵件等。若只有電子證據,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形下,電子證據能否單獨成為定案依據,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電子證據除了需滿足一般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要求,還需內容連貫、完整,電子證據間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能完整的證明待證事實等。這里通過團隊親辦的案件和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些案例,對此進行分析。
一、親辦案件
安徽某廣告公司以廣告承攬合同糾紛將嚴某某訴上法庭。我方接受嚴某某委托。安徽某廣告公司在訴訟過程中提供了與嚴某某的微信聊天截圖、通話記錄作為證據,欲證明與嚴某某之間存在合法的承攬合同關系,要求支付廣告安裝承攬費用。
我方對安徽某廣告公司提供的電子證據不予承認,主張廣告承攬工程的主體需要相應資質,需由法人承擔,嚴某某不是本案適格被告,否認其與安徽某廣告公司之間存在承攬合同關系,并認為其應當和其他單位存在承攬合同關系。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對方安徽某廣告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并告知其在提供更為充分的證據后,可向相應的義務主體主張權利。
二、同類案件
(一)無法確定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即存在疑點的電子證據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使用。
王某與李某系夫妻,以請求法院判決確認收養關系無效為由將張某訴至法庭。夫妻訴稱,其二人育有一子小王,與張某達成口頭收養協議,但不久后因不舍小王而后悔,以收養未經法定程序為由,請求法院判決無效。提供的證據僅為與張某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屏、小王的出生醫學證明。法院未予采信,認為僅提供微信聊天記錄,而不能提供與之核對的原件(手機),聊天記錄亦不完整,且不能與出生證明上的姓名、日期相互印證,又沒有提供其他的證據佐證,不能確認其真實性,不作為定案依據使用。
(二)電子證據間相互印證,能完整的證明待證事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使用。
黃某以民間借貸糾紛將方某訴至法院,黃某與方某為多年好友,方某通過微信向黃某借款,黃某通過支付寶、微信一共向其支付2萬元,方某微信回復收到,過幾天還款。但此后黃某多次催要借款,方某均以各種理由推脫,黃某向法庭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微信賬號信息。法院認為,首先,微信賬號信息能夠證明聊天雙方為原被告,其次,被告向原告借款,雖未出具借條,但其與原告在微信上的交流足以構成借貸合意,在原告向其支付2萬元借款后,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已經成立,且轉賬記錄能夠證明黃某向方某實際支付了2萬元,判決被告方某償還黃某借款本金及利息。
三、裁判數據分析
以微信聊天記錄為例,通過檢索2020、2021年份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判決書共計167篇,其中135篇判決書采信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采信的理由大都為微信聊天記錄內容滿足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關聯性,且與其他電子證據或其他民事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能完整地證明待證事實;另32篇判決書不予采信,不予采信的理由有對證據的三性不予認可,或對三性認可但對證明目的不予認可,認為無其他證據佐證,不能完整地證明待證事實等。
三、律師分析
毋庸置疑,網絡科技的發展給訴訟提供了極大的便利,節省了很多人力和物力。日常生活中,應該注重電子證據收集,經過舉證、質證,查證屬實的電子證據能夠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但需要明確的是,并不能因為有了電子證據而認為可以一勞永逸,所謂“打官司就是打證據”,電子證據具有易被篡改、偽造等特殊性質,盡量與其他電子數據證據或其他民事證據一起組成完整的證據鏈,各證據間相互印證,才能確保證明力,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