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乙公司租賃甲公司的第三層廠房,丙公司作為第二層廠房的承租人,其員工在作業過程中違規使用噴槍引起火災,導致火勢蔓延至第三層,造成乙公司財產損失六百萬余元。乙公司以甲公司和丙公司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根據各方的過錯判決乙公司自行承擔10%的責任、甲公司承擔20%的責任、丙公司承擔70%的責任。
爭議焦點
1、甲公司和丙公司對乙公司因火災事故所造成損失是否均有過錯?
2、本案的民事責任應如何承擔?
法院審理
針對爭議焦點1,法院認為兩被告對乙公司的損失均有過錯。首先,起火部位和起火點均在丙公司,起火原因系丙公司員工的過錯,且公司雇傭該員工時并未審慎核查員工有無電焊氣割相關資質,因此丙公司對原告的損失具有過錯;其次,甲公司作為出租人監督不到位,未及時對廠房進行維修,導致火勢蔓延,亦有一定過錯,同時甲公司擅自將廠房進行隔斷后進行出租,改變了廠房消防設施的分布格局,且甲公司向乙公司收取了物業費卻未盡到相關職責,因此甲公司對原告的損失也有一定的過錯。
針對爭議焦點2,法院認為乙公司作為承租人在承租案涉廠房時明知其存在隔斷,應及時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但其并未及時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對由此造成的損失亦有過錯,法院酌定減輕10%的民事侵權責任。對于兩被告承擔責任的比例,法院認為本次火災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丙公司,甲公司對本次火災事故的擴大起到了一定作用,法院根據兩被告的過錯大小,確定丙公司承擔原告損失的70%,甲公司承擔原告損失的20%。
法律分析
出租房屋發生火災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最關鍵的問題在于各方當事人的責任劃分,而責任劃分的依據在于各方當事人對火災發生的過錯程度,本文從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火災事故的情形,分析各方責任。
第一種情形:若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火災事故發生,且出租房和承租方均不存在過錯的,應當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種侵權屬于一般侵權行為,行為人應承擔賠償義務,對受害人的損失進行賠償。
第二種情形:若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火災事故發生,同時出租人未履行相應義務導致火災損失擴大,承租方不存在過錯的,出租人也應當承擔責任,此種責任為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承租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利益判斷選擇行使請求權,既可以基于侵權行為提起違約之訴,也可以根據合同關系提起違約之訴。對于侵權責任,出租人主張侵權責任時應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行為、結果、過錯、因果關系等構成要件,同時出租人可主張的損失賠償范圍不僅包含直接損失,還可以主張間接損失;對于違約責任,雙方當事人之間應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原因在于違約責任一般情況下是因違反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義務而產生,具體到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中,一般為出租人的修繕義務、消除危險義務等,但違約之訴中出租人可主張的損失賠償范圍一般限于直接損失。
第三種情形:若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火災事故發生,同時承租方未履行法定義務導致火災發生,出租房不存在過錯的,承租方自己應承擔責任。如承租人私自改變房屋的使用功能或者結構,導致火災蔓延或擴大,承租方存在明顯過錯,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種情形:若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火災事故發生,同時出租人與承租人均有過錯,導致火災蔓延損失擴大的,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一般根據消防部門的《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書》等文件來認定火災的起火點、起火原因來確定導致火災事故發生的直接責任人。同時,結合房屋本身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或者是否符合出租條件、以及出租人是否履行監督、管理、檢修義務等因素,確定出租人是否對火災事故導致的損失具有過錯。對于承租人,承租人作為房屋的實際使用者,應當履行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禁止擅自改造房屋等義務,且在存在危險或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自行消除或通知出租人,因此若承租人未履行上述義務也應當認定其具有過錯,根據過失相抵的原則,可適當減輕侵權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綜上,在火災引起的財產損害賠償訴訟中,查明火災各方當事人對火災發生的過錯程度是認定其承擔責任和適用法律的基礎,解決此類糾紛需要從法律的視角對起火責任與蔓延責任進行綜合分析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