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案號:2022晟川律代字第478號
法院案號:2023皖0422民初3185號
原告:合肥市某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師:駱鵬翀律師
案件結果:判令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37003.51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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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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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師意見
二、代理律師意見
合同中約定甲方付款時間與工程竣工驗收時間關聯,但現在并不知道工程竣工驗收的具體時間,律師持相關材料前往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調取了案涉工程竣工驗收文件作為證據提交,得知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11月24日通過竣工驗收。
2、主張工程款的時間節點
合同約定甲方在整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向乙方支付結算工程款,但是雙方在項目竣工驗收后一年多才辦理結算,乙方在雙方結算之日起可以向甲方主張工程款。
3、工程款利息主張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雙方對付款時間約定明確的,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開始計付;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需要另外按優先位階考慮三種情形(實際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結算文件、起訴之日)。本案中雙方已經明確約定付款時間,但5%質保金與其余工程款的利息起算時間并不一致,5%質保金的利息應在工程竣工合格后兩年后起算,其余工程款的利息自雙方結算之日起算。
4、發包人故意拖延結算的風險規避
本案中案涉工程于2018年11月通過竣工驗收,而甲方直到2020年1月才與乙方辦理結算,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案件中,發包人出于各種原因故意拖延工程結算的情形十分常見,因此承包方在合同協商環節應盡量制訂相關條款規避風險,現建議如下:
(1)雙方提前約定辦理結算的具體流程、收到竣工結算文件的答復期,明確超期未回復將產生認可承包人竣工結算文件的法律后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21條的規定,承包人依約向發包人提交結算材料,留存資料移交記錄、清單明細,在發包人拖延結算時,承包人可以直接根據結算材料的金額主張工程款。但是此建議只適用發包人同意協商或承包人居于強勢主體地位的情況。
(2)雙方提前約定任何一方拖延結算,非拖延方有權委托特定資質的機構進行造價咨詢、鑒定,結果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30條,該情形下承包方可以依據鑒定金額確定工程款。
(3) 承包方與發包方在合同磋商階段通過細化條款規避風險當然簡潔高效,但實務中可能由于各種原因導致合同未能列明上述條款。根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后,發包人應根據結算金額在規定的審查時間內進行核對(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結合大量類案判例,若合同中未明確具體的審查時間,在發包人無正當理由拖延阻礙辦理結算時,承包人可以發函確定“審查時間”,要求發包人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結算。所以,一旦發包人出現不予配合辦理工程結算手續的情形,承包人應當積極向發包人發函催告,為后續向發包人主張工程結算款做鋪墊,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