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案號:2022晟川律代字第419號
1 案情簡介 2 爭議焦點 3 律師意見 4 裁審觀點 5 裁判結論 案情簡介
2022年4月30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了一份《合作協議書》,約定:第1.1條雙方經過協商一致,被申請人同意申請人為某某省某某市的“XXX”項目的合作商;若因地域環境或其他原因,申請人希望變更合作或區域時,須向被申請人提出書面變更申請經被申請人批準后才能變更。第2.1條本合同有效期為自2022年4月30日起至2023年4月29日止。第3條合同標的無人售貨機(主機)1臺,無人售貨機(副機)1臺,攝像頭1臺。第3.1條合同價款為39800元。第4條經銷政策第4.1條被申請人按經銷標準向申請人免費贈送開業市值貨品。第4.2條被申請人提供全程設備技術咨詢服務。第4.3條被申請人免費為申請人分享營銷技巧和經驗。第4.4條為了大力協助申請人拓展市場,被申請人按經銷商批發價格供應給申請人產品。第4.5條被申請人贈送申請人市值3萬元的產品,被申請人給與申請人后期進貨按照被申請人批發價的40%進行返點,直至合同款項全部返還完為止。第8.1條被申請人為申請人提供“XXX”設備及“XXX”耗材等相關產品,申請人不得在被申請人提供的售貨機販賣其他渠道購買的產品和口服藥品、口服食品等,如出現任何問題,被申請人不承擔任何責任,被申請人必須保證貨品的品質,若被申請人提供的貨品出現質量問題,被申請人承擔一切責任。第9.3條為了維護雙方共同利益,確?!癤XX自助情趣生活館”及其他系列品牌產品順利銷售,被申請人愿意給申請人提供退出機制,自申請人簽約合同之日起,申請人前四個月連續不盈利,經被申請人審核通過確認后解除合同返還合同款,或者幫助申請人重新選址一次或協助轉讓店面及設備經營權。第11條爭議解決,在履行合同過程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合肥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為履行《合作協議書》,申請人分別于2022年4月28日、2022年4月30日向被申請人指定賬戶轉款34000元 。隨后,被申請人將合同約定的售貨機及贈送的貨品等交付給申請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提供“XXX”等相關產品主要是成人用品。
申請人購買的售貨機銷售情況: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8月25日銷售四個月營業額為1278.9元 。
2022年10月19日,申請人因為售貨機銷售不盈利,通過郵寄的方式向被申請人送達《告知函》要求解除《合作協議書》,被申請人收函后不同意返還案涉款項。
另外,申請人為了經營需要,于2022年5月10日向第三人租賃一間房屋,租期一年,租金4個月一付,4個月租金4000元 。
爭議焦點
(一)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書法律性質?
(二)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書能否解除?
(三)我方已支付的款項能否全部返還?
律師意見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合作協議書》實際為特許經營合同。
本案中,雖然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合作協議書》總則第二條,明確申請人徐某某確定為被申請人合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區域合作商,雙方屬供銷關系,但從合同內容以及合同的履行來看,被申請人將其擁有的“XXX”商標許可給被申請人使用,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提供包括店鋪選址、店面裝修、技術咨詢、機器設備、貨物采購等內容的專業化服務和經營指導,申請人按照被申請人提供的按照統一經營模式進行經營,并向被申請人支付相應的費用,即實質上是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將被申請人所有的經營資源許可給申請人使用,符合特許經營合同的特征,因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合作協議書》實際為特許經營合同。
(二)被申請人未完成信息披露義務,且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具有過錯。
第一,關于信息披露義務。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21條、第22條之規定,特許人應當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條例第22條規定的12種信息,并提供特許經營合同文本。本案中,無論是簽訂合同之日前30日,還是簽訂合同之日,甚至在申請人多次與被申請人的溝通過程中,被申請人都未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披露條例規定的12種信息。
第二,被申請人不具備“兩店一年”的條件,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7條第二款之規定,“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也就是特許經營中的“兩店一年”。在本案中,被申請人從未向申請人披露過其具備“兩店一年”的條件,也從未向申請人出具過任何相關證明文件,同時代理人在“天眼查”和“企查查”中查詢,結果顯示被申請人并沒有對外投資,也就是說,被申請人并不具備條例規定的 “兩店一年” 條件。
第三,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及《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應當及時向商務部門進行備案。在本案中,代理人在 “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管理系統-備案查詢”中搜索“合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結果顯示沒有任何備案信息。因此,被申請人并未進行備案,也未采取任何備案措施,違反了備案規定。
第四,被申請人也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首先,在簽訂案涉《合作協議書》后,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支付所謂的系統服務費用3000元,不支付則不予開通后臺管理系統,該項收費沒有任何依據,被申請人主張該項費用為其代收的,但也未向申請人出具任何相關文件或手續,且收款方為個人支付寶賬戶,申請人迫于無奈向被申請人支付后,被申請人也未向申請人出具發票等憑證。其次,合同約定被申請人免費為申請人提供店鋪上線美團平臺服務,在申請人的多次要求下,被申請人均未履行該項合同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北景钢?,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合作協議書》“第九條違約責任”中9.3條約定“……甲方愿意給乙方提供退出機制,自乙方簽約合同之日起,乙方前四個月連續不盈利,經甲方審核通過確認后解除合同返還合同款……”本案中,雙方于2022年4月30日簽訂案涉《合作協議書》自2022年5月1日,店鋪經營四個月的營業額僅為1278.9元,遠遠低于申請人投入的成本,一直處于虧損狀態。同時,申請人多次通過微信與被申請人售后聯系,要求解除合同,但被申請人均予以拒絕或拖延處理,直至2022年8月31日,合同簽訂時間已達四個月,約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已發生,之后申請人也多次通過微信要求解除合同,被申請人均不予理會。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書》既符合約定解除的事由,申請人作為守約方也已多次通過通知的方式要求解除合同,并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行使解除權,因此案涉《合作協議書》應當予以解除,并由被申請人承擔退款責任。
裁審觀點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2022年4月30日簽訂的《合作協議書》,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守履行。申請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付款義務,申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了符合退機返款的情形,向被申請人提出,被申請人本應該按合同約定進行審核確認,及時對申請人提出的請求給予明確答復,但被申請人一直不予回復,被申請人辯稱申請人還有重新選址或轉讓店鋪及設備經營權的選擇,但截止本案開庭時,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雙方也未就重新選址或協助轉讓店鋪及設備經營權達成一致意見,故對被申請人此節抗辯意見,仲裁庭不予采信;申請人因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提出解除《合作協議書》的請求,仲裁庭予以支持。鑒于雙方合同履行期已滿,雙方無需再履行合同義務,仲裁庭無需再進行處理。
(二)從《合作協議書》的內容來看,在申請人經營前四個月不盈利時,經被申請人審核確認是愿意給申請人提供退出機制,本案發生是因申請人因連續虧損向被申請人提出退出,被申請人一直不予回復,被申請人的行為視為對審核權的放棄,故申請人仲裁主張被申請人返還合同價款34000元符合合同約定,仲裁庭予以支持。
裁判結論
仲裁委終局裁決:1、支持我方主張解除合同;2、返還全部已支付的款項;3、被申請人承擔全部仲裁費用。